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公司资料库
1
2
3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公司团队
组织机构
企业资质
最新动态
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所内动态
专业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审计服务
企业改制
上市前咨询
税务筹划
企业重组并购
财务顾问
评估服务
造价服务
代理服务
业务交流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在线留言
资料下载
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案例名录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业务交流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在线留言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交流
>
政策法规
财税[2010]12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0/12/21
浏览次数:
1471
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政策类别:
税收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效力区域:
国家法规
所属行业:
不限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
[2010]121
号
发文时间:
2010-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字
[1988]15
号
)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版权所有:北京慧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京ICP备130339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