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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66号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3/9/23
浏览次数:
22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66号 2013.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
光伏发电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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