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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83号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0/10/9  浏览次数:97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
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 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七、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