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公司资料库
  • 1
  • 2
  • 3
业务交流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在线留言
 资料下载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交流 > 政策法规
财税[2013]44号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3/10/10  浏览次数:187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